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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欄語:滯納金伴隨著我們的生活,交通違法、欠稅、拖欠水電氣費、信用卡代償透支……甚至是欠物管費,都可能被追繳滯納金。
  也許我們已習以為常,但你可知道,我msata們被追繳的很多滯納金都不會得到法律和司法機關的認可。
  法官指出,滯納金屬於行政範疇,具有懲罰性和強制性,應該發生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交警部門、稅務機關等追繳費用。然而,在通信、銀行、小分子褐藻糖膠水電氣、物業等行業,大家地位平等,只能受一般的民事法律來調整,不適用帶有行政色彩的滯納金。
  目前,已有多起涉及物業、銀行等滯納金案例被法院否定。法官希望,“滯納網站優化金”這一名詞在民事領域中退出歷史舞臺。
  今起,成都商報推出“滯納金亂象調查”系列報道,讓讀者看清楚滯納抗癌食物第一名金的本來面目,明明白白交費。
  滯納金
  滯納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其次是具有強制性,滯納金的征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三是具有懲罰性,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因此,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
  違約金
  違約金是平等主體之間因逾期履行義務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物業公司不是行政部門,因此物業合同里不應提滯納金,而應提違約金,“很多物業公司將滯納金和違約金混同了”
  滯納金亂象
  家住錦江宏濟中路一小區的毛先生,因為不交物業費被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物業不僅要求他支付欠繳的9000多元物管費,還要求按物業合同的約定支付高達1.3萬餘元的滯納金。不僅打了一審,還到成都中院打了二審。不過,為此而累心的毛先生等來了一個好結果:兩審法院都對物業合同約定的滯納金說了“不”。
  成都商報記者調查發現,在物業合同上約定拖欠物業費將追繳滯納金的很普遍,滯納金計算方式不僅高而且標準不一。不過,從成都多個法院的判例看,法院都未支持滯納金。
  法官說,滯納金具有行政處罰的色彩,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不能約定滯納金。
  欠物業費9000多元
  “滯納金”達1.3萬
  日前,毛先生向成都商報記者講述了這段鬧心的經歷。他說,2006年7月,他在錦江區一小區買了一套房屋,隨後入住區。毛先生的老伴兒劉女士稱,由於物管方面在臨街商鋪等問題上與業主發生糾紛,多次交涉不成後,毛家於2008年8月開始停交物業費。
  雙方糾紛一直沒化解,毛先生就一直沒交物業費。去年6月,物業公司將毛先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毛先生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業費9000多元,並支付滯納金(庭審中明確為從2010年9月計算至毛先生實際繳納拖欠物業服務費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3‰計算)。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物業公司指出,他們與毛先生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為2元/㎡,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均為按日加收拖欠費用總額3‰的滯納金。截至去年5月,毛先生應支付滯納金1.3萬餘元。
  毛先生為什麼不交物業費呢?他說,物業公司違反了物業合同的約定,多次交涉都沒有實質進展。自己之所以緩交物業管理費,只是為了贏得交涉的話語權。
  毛先生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物業與業主之間屬於平等民事主體,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本質上應認定為違約金。況且物業公司先行違約,因此無權向自己索要1.3萬元違約金。劉女士認為,關於滯納金的約定就是十足的霸王條款,法院不應支持。
  法院不認滯納金
  違約費用大幅下調
  錦江法院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已形成物業服務關係。庭審中,法院確認,毛先生尚欠物業公司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間的物業費9000多元。
  關於滯納金的數額,錦江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之規定,綜合考慮後對物業公司要求毛先生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予以部分支持,酌情確定以每月欠付的物業費為基數,從2010年9月起,按每日萬分之二分段計算至付清之日。
  一審判決後,物業公司上訴到中院,請求改判按照每日3‰的標準來計算。
  成都中院審理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毛先生昨日告訴成都商報記者,他們找法官算過,這樣下來,最後認定的違約金只有不到60元。
  物業公司心態
  滯納金對業主有威懾力
  近日,成都商報記者走訪了多家物業公司。成都一家物業公司約定,業主不按時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將按照拖欠總金額每日3‰的標準收取滯納金,而該物業公司在起訴一業主時卻要求按照每日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另一家物業公司就直接將繳費通知貼到了業主的門上,上面寫明瞭如果在限期之內交了物業費,可以免除滯納金。
  關於物業服務合同中對滯納金的約定,不少物業公司認為,滯納金的威懾作用在幫助公司收取物業費時“挺管用”。一位多年從事物業服務的物業職業經理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許多公司仍然在物業合同中約定有滯納金。在他看來,所謂的滯納金其實屬於違約金,但滯納金的標準卻遠遠高於違約金。該經理表示,關於滯納金的收取標準,也沒有明確的依據,業界普遍沿用了水電氣及銀行的標準,即每日按本金收取1‰、3‰或5‰,“一些收費標準較高的公司,往往約定的滯納金也比較高。”
  對於滯納金的執行情況,一位物業經理表示,一些比較強勢的物業公司往往在催費的時候也比較強勢,要求業主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而一些比較人性化的公司則不那麼較真,“約定滯納金也是為了起到威懾作用,不一定按約定收取,能因此收回物業服務費也不錯。”
  滯納金真相
  法定性、強制性、懲罰性
  滯納金不是想收就能收
  毛先生的經歷不是個案。住在天府大道南段的趙先生,春節前夕因欠交物業費而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支付拖欠的物業費7600多元,並支付數千元的滯納金。高新法院審理認為,雖然他們約定的是滯納金,但應視為違約金,並對此進行了大幅下調。
  近幾天來,成都商報記者調查發現,高新法院、溫江法院以及新津法院等多個法院均判決過類似案例。物業公司追要物業費的同時要求按物業合同支付滯納金現象普遍,法院基本上都不認物業行業的所謂滯納金,均按將其視為違約金,判決或調解支付少額違約金,遠遠低於按滯納金算出的金額。
  高新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楊芬指出,在現實生活中,物業服務公司將其與業主之間的違約責任形式約定為“滯納金”。該類案件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就逾期履行民事交費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該類“滯納金”仍屬於違約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通常將該“滯納金”認定為違約金,並按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釋進行了調整和審判。
  滯納金與違約金有本質的區別,滯納金是民事主體逾期履行國家行政義務而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而違約金是平等主體之間因逾期履行義務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新津法院調解速裁庭副庭長陳姍認為,滯納金具有行政處罰的色彩,平等民事主體之間不能約定滯納金。物業公司不是行政部門,因此物業合同里不應提滯納金,而應提違約金。
  成都中院提供給成都商報的一起基層法院的滯納金案件中,承辦法官彭詩文指出,滯納金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水資源費征收辦法等都有關於“滯納金”的相關規定。
  滯納金首先具有法定性,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其次具有強制性,滯納金的征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三是具有懲罰性,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並且是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因此,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
  法官談趨勢
  滯納金將逐漸
  退出民事領域
  多位法官提到,滯納金當前在民事領域頻頻出現,主要是因水、電、燃氣、通信等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但在改革開放以後,上述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其主體、地位也發生了變化,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已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但在當前,只有部分單位制定或修改了相關規定,在其職能範圍內廢除了“滯納金”制度,明確了“滯納金”的說法。而大多數公用事業單位目前雖保留了“滯納金”制度,但該“滯納金”應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相關約定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應受民事法律調整,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
  法官提出,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滯納金”這一名詞將會在民事領域中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應該是我們常說的“違約金”。
  熱線互動
  與滯納金不得不說的故事,你有嗎?
  你有因為拖欠物業費而被追繳滯納金,甚至已經繳過滯納金的經歷嗎?你是否因手機卡不用了,而被通訊公司多次追繳欠費和滯納金?你在延期繳納水電氣費時,是否也被追繳過滯納金?你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是否有過被索要高額滯納金?對於這些生活領域常見的滯納金,你怎麼看?今日起一周內,成都商報開通熱線電話(028)86613333-1,傾聽您的遭遇和故事,如果您有需要,我們將邀請律師從法律角度為您解讀。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王英占  (原標題:9000元物業費 滯納金達1.3萬 法院只認可50多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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